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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民警和警务站站长玩忽职守、徇私枉法
提交日期 2022-01-17 18:21:10.395
内容 尊敬的领导,我叫丁雷廷,身份证号为320826198706144830,电话号码为18936545941,来信向您实名反映人民警察的违规违纪行为。 发生地点: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汇通警务站 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于2022年1月14日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为“清公(汇)﹝2022﹞13号”。 警察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有以下违规行为: 1、 汇通警务站站长(警号082872)洪怀阳不能做到“立警为公,执法为民”,办案过程中玩忽职守,敷衍搪塞。我在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多次到警务站寻求处理结果,洪怀阳两面三刀,利用警务站内录像录音设备,剪辑我的影像,向上反馈时糊弄过关。 2、 我要求警务站给我当天出警记录,期间去警务站无数次,给的答复有以下几种: 1、 涉及个人隐私,不提供,2、出警民警不在,3、周末公章不在4、最后给了一个404报警的出警记录,而且上面是我的个人信息,没有对方信息。 3、当事民警杨春跃在案件发生时未能第一时间处理,当晚我已经明确表达,不服,需要带回处理,期间执法记录仪一直录像,到警务站杨春跃未做任何处理,没有任何记录,就让违法行为人离开,案件一直拖延近6个月时间,没有任何人对本案给我一个合理公正的说法。 4、案件过程提供证据充分,我提供的视频中有充足的证据证明,违法行为人周文疆摔我家门,进入我家,殴打我,杨春跃徇私枉法,包庇他人,对违法行为不能做到秉公办案。 5、本案件涉及淮安市的纪委监察室相关领导,办案过程中存在官官相护,作为个人,深感维权困难,阻力重重。 6、本案中警务站站长洪怀阳有玩忽职守,敷衍搪塞行为,涉嫌渎职。民警杨春跃徇私枉法,对违法行为不能秉公处理,有违人民警察“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底线。望领导给我一个公正的说法。
受理回复
回复日期 2022-01-20 17:56:22.141
回复单位 市公安局
回复内容 网友您好,汇通警务站责任民警李红已与您当面解释沟通,感谢您的来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