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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公民个人持有弩(非弓)的法律规定
提交日期 2022-05-23 21:12:15.277
内容 您好,我想咨询关于公民是否可以持有弩(非弓,带有待机储能装置)的问题。范围限定于持有,不携带出门,仅限于个人私有场地内保管、使用(使用过程中不涉及到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击打法律禁止捕猎的动、植物)。如禁止,烦请告知具体法律规定条文。
受理回复
回复日期 2022-05-24 16:02:32.154
回复单位 市公安局
回复内容 网友您好,公民是禁止持有弩,弩是一种具有较强杀伤力的器材,属于国家严格管制物品。 1999年,公安部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弩管理的通知》(公治[1999]1646号),明确要求各级公安机关将弩纳入治安管理范围,切实加强有关管理工作。 2004年,国务院发布的《对确需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明确了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弩的制造、销售、进口、运输、使用实施行政许可。 2010年7月10日,公安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弩治安管理的通知》(公治[2010]360号),明确要求“对个人持有的弩,要一律依法予以收缴,涉嫌非法携带弩的,要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江苏省公安厅《关于转发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弩治安管理的通知》的通知》(苏公厅〔2010〕492号)时明确指出:“对非法制造、销售、进口、运输、使用的弩或者个人持有的弩,要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60条的规定依法予以收缴。收缴的弩由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集中保管、市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统一销毁。 根据《公安部关于涉弩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理及性能鉴定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06〕2号)规定,对弩无需进行技术鉴定,直接予以确认。” 感谢您的来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