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内容 |
您好,您的来信已收悉。现就有关咨询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发改规发〔2018〕3号)《淮安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关于规范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淮价服〔2015〕82号)等法规文件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向业主收取物业费。
一、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减少物业服务内容、降低物业服务质量和标准;
(二)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将物业服务费用、汽车停放费、公共水电费等捆绑收费;
(三)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超期收取费用;
(四)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五)擅自拆除、损坏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构)筑物及其设施设备;
(六)擅自撤离或者拒不退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
(七)终止服务撤离时,拒不移交属于业主的档案资料、物品、资金等;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如果像您所说的,物业服务企业要求您交几百元的抬杆费,我们初步判断是不合理的,建议您:一是查阅购房时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看合同中有无“抬杆费”的约定?二是收集好相关证据,向淮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举报,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二、普通住宅(低层住宅、带电梯多层住宅除外,下同)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前期物业服务汽车停放收费(含汽车停放费及车位租金,下同)实行政府指导价。
业主大会成立后,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汽车停放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执行。
淮阴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前期物业服务汽车停放收费标准由淮阴区负责制定,您可向淮阴区发改委作进一步咨询。
感谢您对发改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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