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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在政府招标采购中代理服务费用计算的标准
提交日期 2023-06-01 16:17:01.35
内容 一、原国家计委 [2002]1980号文件对于招标代理服务费 做了规定 二、、2011年国家发改委 发改价格[2011]53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提出 “中标金额在5亿元以下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基准价仍按原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2002]1980号,以下简称《办法》)附件规定执行。按《办法》附件规定计算的收费额为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但不含工程量清单、工程标底或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编制费用。” 三、2016年,国家发改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31号 文件,提出废止“《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2002]1980号)”文件 以上,请问 1、目前阶段,淮安市范围内招标采购中,是否有明确的统一的关于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收费标准? 2、2016年发改委废止了 [2002]1980号 文件,那么目前第二点中提出的 “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 是否可以继续执行 [2002]1980号 文件 的标准? 3、2011年国家发改委 发改价格[2011]534号 文件 是否只是针对 “建设”类招标采购项目?其他项目是否能按照此标准收费?
受理回复
回复日期 2023-06-06 15:10:33.248
回复单位 市发展改革委
回复内容 您好,您的来信已收悉!现对您咨询的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中规定:招标代理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后,经营者应严格遵守《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告知委托人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以及服务价格等,并在相关服务合同中约定,经营者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规范,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不得违反标准规范规定或合同约定,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并明确:本通知自2015年3月1日起执行,此前与本通知不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为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国家发改委2016年第31号令提出废止《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2002〕1980号)。江苏省招投标协会于2022年出台《江苏省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的指导意见》(苏招协〔2022〕002号),对我省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进行了规范,此文件非官方文件,但目前我市招投标代理公司基本参照此文件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答复中所提及的国家发改委2016年第31号令、发改价格〔2015〕299号文件,您可以在国家发改委官方网站下载,苏招协〔2022〕002号文件,您可以通过江苏省招标投标协会网站下载。建议您下载后仔细阅读,用法律法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您也可以致电淮安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服务中心(83638306)和市发改委收费管理处(83605469)为您提供政策解答和咨询!感谢您对发展改革工作的关心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