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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的来信已收悉。您通过市发改委网站领导信箱反馈的“物业费收费标准”的咨询已收到。现就住宅物业空置期间收费标准的政策规定答复如下。
我市《关于规范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淮价服〔2015〕82号)第七条“业主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或其他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因业主原因未办理入住手续、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入住或未使用的物业,未入住或未使用时间连续6个月以上的,期间的物业公共服务费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标准的百分之七十交纳,减免部分在业主、使用人入住或使用后,由物业服务企业退还。业主大会成立后,减免期限和具体标准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未作约定的,按前款规定执行。”规定仍然有效。依据如下:
1、省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政策。依据《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发改规发〔2018〕3号)第四条“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制定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有关政策规定,指导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设区市、县(市)发展改革(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2、《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发改规发〔2018〕3号)中,虽然没有对普通住宅空置房物业服务收费进行明确规定,正确的理解为,由各市根据实际,制定相应的收费政策。因此,我市《关于规范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淮价服〔2015〕82号)中关于“空置房物业服务收费”的相关规定并不违反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3、对照省内其他城市,如徐州市《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徐发改收费发〔2019〕396号),连云港市《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连发改收费发〔2020〕35号),无锡市《关于印发〈无锡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锡发改规〔2020〕1号)以及宿迁、扬州等市物业服务收费政策中的相关规定,都明确有“住宅物业空置期间打七折”的规定。
发改部门作为定价职能部门,负责制定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政府指导价标准,如果您遇到物业服务企业不执行政策规定、存在乱收费行为,建议您收集好相关证据,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依法查处。
感谢您对发改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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