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信息 | |
标题 | 育儿假制度是否为用人单位强制执行? |
提交日期 | 2023-09-21 12:32:27.588 |
内容 | 《江苏省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中提出“推动实行父母育儿假制度,子女三周岁之前,夫妻双方每年分别享受10天的育儿假”,这里的育儿假是否为用人单位必须执行的制度?这其中遇到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是否顺延? |
受理回复 | |
回复日期 | 2023-09-22 09:30:14.814 |
回复单位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回复内容 | 你好: 你咨询的育儿假问题,省、市《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中提出:”推动实行父母育儿假制度。符合政策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子女3 周岁之前,夫妻双方每年分别享受10 天的育儿假,育儿假不按照子女数量叠加享受。育儿假自子女出生之日起按周年计算,即自子女出生之日起的36 个月内,夫妻双方每12个月各享受10 天育儿假。护理假、育儿假可以一次性使用,也可以分次使用。国家法定假日不计入延长产假、护理假和育儿假假期。”这是一种政策导向,没有强制性。国家法定节假日包括春节、清明、端午、五一、中秋、国庆、元旦等节日。感谢你对卫生健康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
答复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