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淮安市农业农村局 信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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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农村宅基地变更是否应该通知当事人
提交日期 2024-07-11 21:50:45.429
内容 尊敬的农村农业部领导: 您好! 由于长期在外务工,年近退休,萌生了回乡建房用于养老的想法。在回乡筹备建房的过程中,却发现自家的宅基地的土地性质,已由自检用地变更为农田。在此之前,我并未收到任何土地性质变更的通知或者征求信息。 于是我向朱桥镇国土资源部等有关部门,提出查询土地变更的相关记录,包括变更时间、变更原因等。在交涉过程中,却受到对方有意无意的阻挠。在此查询无果后,我还去到了南京市省信访局,也并未给出明确的答复。 多番寻求无果后,我拨通了12345投诉热线,说明了有关情况。得到的答复却是,国家影像发现我家宅基地并未建设房屋,就将土地变更为了农田,并且国家没有义务告知我这一土地变更情况。不知以上回答是否属实? 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 空闲或者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由此我家宅基地属于不明确土地使用权的一类,难道不该告知土地变动? 以及《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中第二章第十八条 经批准回乡落户的职工、军人和其他人员申请建造住宅的,应当持有原所在单位或者原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无住房证明材料,并经户口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方可申请建房,其宅基地面积标准与村民同等对待。 我家符合以上标准,并已取得村委会出具的材料证明,如需其他补充材料,请及时告知,期待早日收到您的答复,谢谢! 2024年7月11日
受理回复
回复日期 2024-07-12 09:52:52.852
回复单位 市农业农村局
回复内容 乔先生您好,农村宅基地按照农户申请-村组审核-乡镇审批的程序进行审批,请您向属地乡镇咨询宅基地相关政策,提出自己的合法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