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信息 | |
标题 | 关于注册安全工程师配备的问题 |
提交日期 | 2024-07-18 11:18:45.122 |
内容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请问此条规定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指的是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还是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 |
受理回复 | |
回复日期 | 2024-07-18 12:21:20.685 |
回复单位 | 市应急管理局 |
回复内容 | 您好!根据《注册安全工程师分类管理办法》(安监总人事〔2017〕118号,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相应专业类别的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的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比例应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2年内,金属冶炼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的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比例应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5年内达到15%左右并逐步提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