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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求助咨询物业管理法相关条例
提交日期 2024-08-10 17:25:35.808
内容 亲爱的淮安市市人大领导: 您好! 我是淮安市淮阴区广城尚书房小区的一名业主,目前我们小区正在筹备召开第一次 业主代表大会,在人数齐全(每栋楼拥有一名楼代表),人均负责约三十户,且提交材料齐全的情况下,当地住建局以及街道办以未交物业费不得成为筹备组成员以及业主代表为门槛拒绝审核通过业主代表大会成立,在住建局口中,要求业主代表履行业主业务,业主义务即是交物业费,这与业主法定义务的六条1 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2 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3 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4 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5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相背,业主履行其他五条义务,而因物业不提供服务拒绝履行交纳物业费时,是否能够因为拒绝履行一项义务而否定履行了全部义务,而剥夺业主成为业主代表,维护广大业主合法正当利益的权利。而根据2021年12月10日出台修改的《淮安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中,并无法规明确不得成为业主代表的情形,我们希望能从尊敬的市人大法制委获得一份黑纸白字的说明,未交物业费是否能够当选业主代表,未交物业费是否能够剥夺业主当选业主代表的权利,是否存在未交物业费不得当选业主代表这一门槛。 感恩尊敬的市人大领导劳阅诉求,希望能从贵机构获得一份法规支持。
受理回复
回复日期 2024-08-12 14:03:56.404
回复单位 市司法局
回复内容 上午已与您电话联系,该信件系错发。感谢您对淮安司法行政工作的关心以及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