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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力法》(32号令)相关内容,现对国有企业认定标准或情形第四条第(四)款“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中“单一”怎么理解?是否存在国有绝对控股、国有相对控股的表述和概念?
提交日期 2024-08-14 10:31:09.819
内容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力法》(32号令)相关内容,现对国有企业认定标准或情形第四条第(四)款“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中“单一”怎么理解?是否存在国有绝对控股、国有相对控股的表述和概念?
受理回复
回复日期 2024-08-15 16:46:31.734
回复单位 市国资委
回复内容 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一、《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以下简称32号令)第四条第(四)款规定“单一”是指计算持股比例时,一般不同股东的持股比例不直接相加,但受同一股东实际控制的可以相加。同时满足第四条第(四)款规定所有条件的可按32号令称为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根据您所描述情形,如果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实际支配”了某公司,则该公司应执行32号令的规定。 二、32号令未规定“国有绝对控股”“国有相对控股”等表述和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