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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清江浦区金樾府小区物业收取车位管理费是否合规的咨询
提交日期 2024-08-20 14:08:51.397
内容 清江浦区金樾府小区分为两个标段建设,第一标段1、2、3、6号楼已于4月底交付,二标段因工程建设进度暂未交付。7月底,小区地下车库声称交付,但由于车辆出口在二标段,实际上小区车库只有一个入口,且部分业主购买的是充电车位、但交付为普通车位,开发商还未解决此问题。小区物业通知业主自8月12日起,拥有车位业主必须缴纳车位管理费(即使在未入住的前提下、后期入住需从8月12日起补缴),在并不具备独立出入口、双车道安全通道、自动升降栏杆、监控系统、计费支付系统的前提下,且6号地库经常因下雨而导致地面有3cm以上积水的极大安全隐患下,物业收费是否合理合法?
受理回复
回复日期 2024-08-27 16:29:41.385
回复单位 市发展改革委
回复内容 您好: 您通过市发改委网站领导信箱反馈的“关于清江浦区金樾府小区物业收取车位管理费是否合规的咨询”的咨询已收到。现就有关政策规定答复如下。 您咨询的问题实质是对金樾府小区车库是否符合竣工交付条件的界定问题。 依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前期物业费由物业买受人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标准承担,房屋买卖合同未约定的,由建设单位承担。 已竣工但尚未售出或者尚未交付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费由建设单位全额承担。 依据《淮安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建设单位负责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并与其签订书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规定、约定履行物业服务义务。 第四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并将招标和中标有关资料报物业所在地县(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将中标备案材料抄送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第四十三条:进行物业承接查验,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邀请物业所在地县(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参加。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接到邀请后,应当派员参加。 第四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交付权属明确、资料完整、质量合格、功能完备、配套齐全的物业。 新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取得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消防、人防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并经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 (四)道路、绿地、车位、车库、物业服务用房和垃圾分类设施等公共配套设施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建成; .... 新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分期建设的,可以根据建设进度,对物业分期承接查验。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交付最后一期物业时,办理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整体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物业承接查验后,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签订承接查验协议,对物业承接查验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解决办法及时限、各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作出约定。 第四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交接后三十日内,持有关材料到物业所在地县(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将承接查验备案相关资料抄送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承接查验备案后三十日内将下列情况在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一)承接查验时间、范围; (二)查验的事项及结果; (三)存在问题、解决办法及时限; (四)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同时,依据《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和其他服务费。 发改部门作为政府定价职能部门,依据省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负责制定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收取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 业主大会成立后, 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执行。 综上所述,如果您对金樾府小区车库是否符合竣工交付条件存在质疑的话,建议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作进一步咨询。 感谢您对发改工作的关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