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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关于国企女副高退休年龄问题4月22日回复追问 |
提交日期 | 2025-04-24 14:55:44.352 |
内容 | 贵局在2025年4月22日回复2025年4月17日问题“1、《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文件已经废止,为何贵局用已经作废的文件来回答?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的规定中,“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根据人退发【1990】5号文,女高级专家可以60岁退休,贵局回答:2025年1月1日以后没有文件反映女副高既女高级专家可以60岁退休显然是错误的,请贵局给与解释!3、“您反映的企业副高职称的女职工退休年龄为60周岁无文件依据“是不是可以理解为贵局自始至终不承认延迟退休概念,同时,请回答国企女副处级干部60岁退休文件依据是什么?” 以上三个问题,贵局在2025年4月22日回复“网友,您好!我局工作人员已于2025年4月22日当面向您解答了相关政策”。 请问: 1、贵局哪位工作人员于2025年4月22日在何地向当事人解答? 2、以上三个问题又是如何解答的还请贵局进一步解释? |
受理回复 | |
回复日期 | 2025-04-29 09:42:46.725 |
回复单位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回复内容 | 网友您好!我单位工作人员于2025年4月28日下午通过电话与您联系,向您解释了相关政策,感谢您的来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