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淮安市农业农村局 信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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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我和我家人符不符合成员要求
提交日期 2025-05-23 21:13:06.76
内容 本人1994年出生,名下有土地,土地没有被征收,土地是1999年分的土地,是本村农村户口,是否达到本村农村集体经济成员标准。
受理回复
回复日期 2025-05-26 10:50:23.074
回复单位 市农业农村局
回复内容 潘先生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一条规定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条件,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明确了认定的程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成员大会,依据第十一条规定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