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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亲潘桂才同志在淮安区季桥镇小岗村担任村主任约13年,符合苏组发[2009]1号文件中第一条规定。但离任至今并未领取任何补助费用。
苏组发[2009]1号文件第一条内容为:妥善解决离任村干部生活困难问题对生活困难的离任村干部,各级党委、政府应给予必要的关心帮助。对 1958年人民公社成立以来担任行政村(生产大队)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大队长)和行政村(生产大队)会计这“三大员”职务,工作时间在十年以上,正常离任而且离任后一贯表现较好,男同志年龄在 60 岁以上女同志年龄在 55 岁以上的,可采取发放生活补贴方式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困难。补贴的最低标准是:担任“三大员”职务累计二十年以上,离任时担任村党支部书记、村委员会主任、村会计职务的,每人每月分别为200元、180元、160元;十五年至十九年的,每人每月分别为180元、160元、140元;十年至十四年的,每人每月分别为160元、140元、120元,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确定,但县(市、区)内各乡镇的补贴标准应相对统一,由乡镇党委、政府定期打卡发放给离任村干部。目前补贴标准高于上述最低标准的地方,不得降低现行标准。上述范围内的村“三大员”中,已享受企事业单位退休金、已领取养老保险金,或通过买断工龄等形式已给予经济补偿的,不再发放生活补贴,这部分同志确有生活困难的,可通过农村低保、临时生活救助等形式帮助解决。
就上述问题曾向小岗村委会提出,村委会回复不符合文件要求,没有给我父亲申报该项补贴。
就此情况,1、请核实我父亲的情况是否符合文件要求,
2、若符合情况,补贴费用该如何领取,
3、村委会的是否存在失职,请追究相关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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