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信件信息
详细信息
标题 关于咨询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情形
提交日期 2025-07-08 14:27:49.346
内容 请问考上教师编制,是事业单位成员,是否有规定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受理回复
回复日期 2025-07-09 10:12:58.2
回复单位 市农业农村局
回复内容 陈女士您好,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七条第五款规定,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您反映的已取得事业人员身份是否丧失集体经济成员身份问题,建议您向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咨询,按照该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确实是否丧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