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详细信息 | |
| 标题 | 广告宣传 |
| 提交日期 | 2025-11-05 14:02:37.683 |
| 内容 | 公司曾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认定到期,在新认定申请未通过时,可以对外宣称“高新技术企业”吗? |
| 受理回复 | |
| 回复日期 | 2025-11-05 18:22:23.732 |
| 回复单位 | 淮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回复内容 | “高新技术企业”作为专有名词,具有特定含义,需经相关部门严格认定且在有效期内方可使用,并非终身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企业明知证书过期仍对外宣传“高新技术企业”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修订)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