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详细信息 | |
| 标题 | 灵活就业需55周岁才能办理退休 |
| 提交日期 | 2026-04-21 17:51:57.959 |
| 内容 | 我母亲是1973年12月生人,从2011年12月开始在工厂缴纳企业职工社保一直到2023年10月累计缴费十一年多,在2023年11月份开始转交灵活就业社保,预计到2027年4月份灵活就业身份缴满15年。 我母亲符合原政策规定的50周岁退休条件,但贵局要求延迟至55周岁2028年12月才可办理退休。现要求: 1. 重新核查本人档案、岗位性质及缴费记录,对退休年龄认定进行复核; 2. 渐进式延迟退休政策自2025年起实施,但我母亲符合原50周岁退休条件。政策调整后需多工作5年,直接影响养老规划、家庭经济及身心健康。 3.一刀切”的延迟方式是否充分考虑个体差异(如重体力劳动、健康问题等),要求政策执行兼顾公平与人性化,设置差异化过渡方案。 4. 研究人性化措施,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5.预计2027年4月缴满15年办理可办理退休,希望贵局复核后能人性化处理。 |
| 受理回复 | |
| 回复日期 | 2026-04-26 13:54:06.762 |
| 回复单位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回复内容 | 网友您好!关于您“咨询您母亲法定退休年龄”的内容,现答复您。根据《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相关规定:“参保人员退休年龄按照《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等确定。其中,原法定退休年龄(原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为男满6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女灵活就业人员满55周岁”、“以下情形从其特殊规定:……(二)女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和女失业人员,曾为实行劳动合同制之前参加工作的原固定工的,或者原在国有企业工人岗位上工作且在原劳动保障部劳社部发(2001〕20号文件下发之前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或者50周岁时其曾在用人单位工人岗位上的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合计满15年的,原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按50周岁执行。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女失业人员,原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按55周岁执行。” 按照您来信描述的情况,您母亲目前为女失业人员,灵活就业参保缴费,根据上述规定其原法定退休年龄应按照55周岁执行。因您未提供其身份证号码,电话也未能接通,建议您可以拨打电话:83665697,在了解其详细情况后,为您具体解答。祝您工作生活顺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