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详细信息 | |
| 标题 | 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名下登记有个体工商户是否构成两个单位受聘 |
| 提交日期 | 2026-09-07 18:54:37.146 |
| 内容 |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六项,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民法典》第五十四条规定个体工商户本质属于自然人,并非独立的法人或用工单位。现咨询:注册建造师作为项目负责人,该注册建造师证书注册、劳动合同、社保缴纳,全部唯一归属同一家施工企业,正常在该企业担任项目负责人执业,仅本人另登记一家与建筑施工无关的个体工商户(如洗衣店等民生服务类、不使用建造师资质,不开展工程类经营活动),该情形是否属于前述规定中“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
| 受理回复 | |
| 回复日期 | 2026-09-09 16:48:43.588 |
| 回复单位 | 市住建局 |
| 回复内容 | 网友您好!来信收悉。现答复如下: 依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六项,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住建部相关复函明确,该条款中的“受聘”并不限定于劳动关系,规制目的是防范建造师多头执业,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 结合江苏省招投标监管实践,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属于认定“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的情形,该认定不以个体工商户经营业务是否与建筑工程相关、是否使用建造师执业资质作为排除条件 。 即便该个体工商户从事洗衣店等民生服务类经营、不开展工程类经营活动,只要注册建造师本人登记为该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就属于上述规定禁止的情形。注册建造师证书注册、劳动合同、社保均归属唯一施工企业,不改变该工商登记身份带来的执业限制。 建议您及时办理个体工商户注销手续,消除执业风险。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